公司在设立之后,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也不打算继续维持这个公司正常存续,一定要选择将公司注销。而公司注册较为简单,公司注销确实相当繁琐。所幸现在支持简易注销(有条件限制,下文解释),但更多的公司还是需要走正常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退出成本,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太原市实际,太原市工商局制定了《太原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决定从9月1日起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太原市行政区域内2013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走简易程序。
《太原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明确,上述企业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实缴制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国有独资或参股的公司、外资企业。
《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投资设立新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指截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没产生债权债务或已自行清算完结的企业。 此前,这类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示期限为45日。实行简易注销后,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其“申办注销登记、截至申请时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三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实名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登记,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此外,简易注销还取消了过去需要提供的税务局清税证明、企业清算报告,企业也不用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登记机关依照简易注销程序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后,如有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的,登记机关按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进行查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