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办理材料
会议纪要是指拟申请登记该社会团体召开的成立大会的记录,内容应包括:(1)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以及通过选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情况;(2)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或监事会负责人的情况;(3)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4)明确开办资金数额及出资者出资金额;(5)明确办公场所;(6)明确内设机构组成。要求所有参会会员签名。
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表需要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登记表需要拟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1.网上提供电子版提供清晰的彩色扫描件。2.纸质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式2份。3.人事关系证明文件或个人无犯罪记录声明书,材料原件1份。
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需出具有主管(指导)单位批准文书。校友会需出具该校同意支持校友会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有当地政府出的支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