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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深圳一投顾收警示函 未能勤勉审慎服务客户

2020/5/20 16:11:23发布157次查看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卢红军于2019年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600369.sh)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投资顾问期间,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卢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成立于1995年2月10日,杨锐为负责人。西南证券成立于1993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56.45亿元,于2001年1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廖庆轩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23亿股,持股比例26.99%。
当事人卢红军,本科学历,曾任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于2015年10月19日在西南证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于2018年3月31日在西南证券任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已于2020年4月15日离职。
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3月17日 公布的《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该营业部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营业部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红军:
经查,2019年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投资顾问期间,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1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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