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走出去”航空企业化危为机,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走出去战略合作联盟、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举办“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本次活动共有30多家深圳航空及相关企业代表出席,全国多家航空货运企业在线观看了直播。
图为“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现场。
培训会上,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资深讲师周炎元详细讲解了国际运输税收协定条款、航空运输条例,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安永公司团队对东南亚及西欧地区12个国家航空运输遵从要点进行了介绍。培训会旨在通过政策讲解,助力航空运输企业了解境外税收遵从规则,充分享受双边优惠,为航空企业复航按下“加速键”。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已覆盖全球六大洲主要经济体。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已对外签订航空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等协议,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间接税等多个税种。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可根据协议内容,对外享受从对方国取得所得减免优惠。
图为“云端线下同步?深税助力国际运输”航空业专场培训会现场。
“此次疫情对航空业的冲击来得更为直接而猛烈,全国民航客运量同比下降7成。这次深圳税务的政策宣讲非常及时,在航空公司陆续开辟新国际货运航线时,辅导我们了解航线开通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充分享受双边优惠提供支持。”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税务负责人柴清文对培训会给予好评。
据深圳市走出去战略合作联盟会长孙天璐介绍,此前,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深圳市税务局和该联盟已合作举办了多场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宣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境外税务处副处长曹琦欢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新平台,加强同沿线国家的税收合作,助力企业走出去的步子迈得更稳更快。
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税务将紧跟税务总局部署,采取一系列积极有力的措施,助力国际航空企业积极拓展国际航线,寻找新的商机,做好企业复苏发展的“助推器”和“护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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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航空货运境外税收政策宣讲会”内容概要
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安排已覆盖全球六大洲主要经济体,帮助“走出去”企业降低在东道国的税负,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以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境外涉税争议。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已对外签订航空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等协议,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间接税等多个税种。
一、国际运输收入空运条款体系
(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二)税收协定(或安排)议定书
例如韩国、中国香港(第四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协定税收条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专门的税收条款。
(四)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例如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五)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空运条款
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运输方面,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二、国际运输空运条款
根据中国税收协定基本表述,国际海运和空运取得的收入为:(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三、国际运输收入界定
(一)国际运输直接相关收入
若一项活动主要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客运或货运而进行,则应认为该活动与这种运输直接相关。
(二)国际运输附属收入
虽然某些活动不为企业实现经营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的目的而开展,对此类活动贡献不大,但密切相关,无法将其视为该企业的一项单独的业务活动或所得来源,则应该视其为附属于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活动。
四、航空货运行业典型国别或地区介绍
航空货运行业通常有地区枢纽模式和直营模式。
(一)地区枢纽模式
航空公司从货运公司处获得订单并完成付款,然后在中国和境外所在辖区之间运输货物。如果计划将当地机场设定为地区枢纽,大概率应在当地设立一个办事处,主要负责通过区域内的陆路运输来分发货物。
以新加坡为例,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行业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第八条申请免税,但前提是公司必须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因此航空公司将新加坡作为区域中心,一般会选择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如果航空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则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通过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协定免税。新加坡分公司可能会因为在当地的办公费用而产生消费税。如果航空公司在当地的全部收入满足税收协定规定的豁免条件,则不会产生其他税费影响。同时,向飞机提供的特定商品和服务应符合零税率的条件。
如果把新加坡作为区域枢纽,则货物从枢纽通过陆路运输到客户终端的收入不适用协定免税,需要缴纳17%的所得税;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在相应税前据实扣除其运费。
如果航空公司获得非协定涵盖的免税收入,则与之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如果公司正在考虑在新加坡建立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则可以向edb申请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如申请优惠税率(0%/ 5%/ 10%)。上述申请主要取决于运营规模等。
(二)直营模式
航空公司从货运公司获得订单和付款,然后在中国和境外所在辖区之间进行货物运输。
以泰国为例,根据公司将在泰国经营国际航空货运业务的机构类型,税费影响如下:
1.分公司
根据泰国税法,在泰国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业务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就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运费,费用和其他收益的总收入缴纳3%的公司所得税。
但是,根据中泰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可享受上述泰国公司所得税免税政策。尽管无须缴纳税款,但分支机构仍需每年向税务局申报零税表。而在泰国产生的其他收入(即,除来自国际货运业务的收入外)仍需正常纳税(例如,来自银行存款的利息),因此,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泰国,关于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的适用是自主享受的,无需泰国税务部门的事先批准。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泰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并启动税务核查程序。
2.有限公司
与分支机构不同,有限公司对源自国际货运业务的净利润(即收入减去可扣减税费)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接受方在向公司支付服务费时,须扣除1%的预提税,并可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免。
3.增值税
货运业务的收入超过增值税登记的最低门槛(即每年180万泰铢),但是国际航运服务可享受0%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同时企业/分支机构仍须注册泰国增值税并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
税务注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需要中国企业提供当地的地址自行进行税务登记,也可以通过当地货运代理进行税务登记。
4.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泰国政府大力鼓励航空运输服务(客运和货运)的发展,并实行免征5年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投资额为上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附加条件,项目中使用的飞机不得超过14年(从其制造日期到boi申请提交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泰国成立的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上述政策(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资格)。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杨阳腾)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