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说明: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可通过网络查询数据共享的0次或现场办理1次。
受理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已获取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235、240号令修订)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表格式样>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6号公告)
(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