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9日发布《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澳门机动车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牌证有效期,每次入境后在内地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征求意见期为10天。
每人可申请一车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便利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的要求,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办法适用于临时入出广东且仅限在广东省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在6米以下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部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澳门机动车所有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向珠申请临时牌
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及驾驶人备案手续,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方可进入广东行驶。
澳门机动车须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辆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澳门机动车首次入境前,应当按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资讯数据备案。
入境车不得转让
澳门机动车经大桥口岸进入内地后,未经海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澳门,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公安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