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价入资到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为本次出资行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下:问题1:请问合伙企业和自然人是否需要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2:对自然人股权出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按照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由本人自行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无须代扣代缴吧?问题3:自然人以股权入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增加,因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金,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薄印花税?另外,因为目前没有合伙企业专用报表,向税务局报送报表时报送一般公司报表,合伙人出资在报表中体现在“实收资本”中,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吗?以上问题麻烦老师给出权威解答。万分感谢!答复:
1、自然人合伙人以股权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不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