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大力推进珠海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工作,积极探索粤澳跨境金融合作,支持澳门加快发展特色金融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横琴新区筹建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入驻示范区的企业须为港澳投资者在横琴新区投资设立的金融类、金融服务类公司或企业,或其他境内外投资者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开展涉澳特色金融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服务类企业,及前述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的类别包含融资租赁、金融科技、财富管理及其它服务于粤澳跨境金融合作发展的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等。
横琴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享受优惠准入条件:
1、五年内不迁出横琴;
2、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
3、针对基金注册资本无限制,GP出资无限制,机构LP出资100万,自然人LP出资100万;
4、针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无限制;
5、社保、公积金不需要迁到横琴。
优惠政策理解:
1、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按规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自行纳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的,由其自行在注册地纳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的,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鉴于此,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的,应核心关注个人所得税奖励;如果合伙人是企业的,该企业不注册在横琴的,则该企业合伙人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超过10万元(含)以税款的40%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以税款的32%给予奖励;超过0.5万元(含)以税款的20%给予奖励。
2、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20%的个人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港人港税收,澳人澳税(实际效果:按港澳税率交税)。
落户奖励:私募基金管理资产或者投资规模达10亿元奖励500万元,达到5亿元奖励200万元。(需符合条件:管理人注册在横琴,基金托管在横琴,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如果不符合,只能享受过渡性奖励政策)
落户奖励:世界500强本部1000万,一级子公司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