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企业,惩戒措施法律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本办法,将纳税人信用级别分为了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态度,A级有着各种激励措施,B级正常管理,视情况有激励措施,C级从严管理,甚至会有惩罚措施,D级就基本是各种惩罚措施了。
只要进入【税务黑名单】,信用评级直接变为D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税务部门会采取以下措施:
(1)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就是说,只要和这个人相关的所有企业,均直接判为D级,很严重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这个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贸易等带来严重影响的)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基本就是很难很难很难退税,或者说根本别想通过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材料;
(5)列入严重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换言之,直接按最高罚你,进本都会这样)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