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根据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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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基本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2、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