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含旧指标)。
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根据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其纳税额。
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取其中一个内承单位办理。
3.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的商务车指标只可选择一个通行口岸(皇岗、文锦渡口岸除外,名额已满),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4.原已申办其他口岸(港珠澳大桥口岸除外)港澳商务车指标的投资商户,如需申请增办指标,按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