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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办理时间

2021/4/15 14:35:05发布148次查看ip:113.118.187.189发布人:amy2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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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时,其涉及税种仅有所得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层面属于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的纳税主体为其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人为个人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法人(例如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时,则继续向上穿透。

  纳税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获得的来自于被投资公司的现金股利,应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单独分配给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现金股利,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适用相关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亦对其解读口径不一致。故在申报纳税之前,须全面了解当地政策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对外投资,也就是相当于一个融资平台,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还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我所在的合伙企业能否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从挂牌公司取得持股超过一年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1.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息红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现行政策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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