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投资平台和公司制投资平台两种方式目前都有普遍运用,相对于公司制投资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有更多的优势,二者在企业内部事务管理、所得税税负方面有一些差异,造成现在很多平台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一)从投资平台的内部管理角度看差异
公司的组织形式大家都比较清楚,这里不再多讲,首先来搞清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简而言之,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代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1. 由上述分析所得,投资平台的管理人要想控制平台,只需要少量投资就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要实现对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则须通过股权比例优势、委派董事人数或者决策权与分红权的分离等约定的方式实现,相对更加复杂。
2.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对繁琐,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要明确三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确保投资平台运营管控有效。而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应对市场的变化。
3.公司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直至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相应减少,而合伙企业没有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平台可分配利润大于公司平台。
(二)从投资平台的所得税税负看差异
在股权转让环节,公司制持股平台存在双重纳税问题。有限合伙这方面虽有一定优势,但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税负仍比较重。
鉴于篇幅有限,本文的很多问题未能深入探讨。如相比公司制平台而言,有限合伙在税收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另外,相对于合伙制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目前国内的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总之,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持股平台的设计上应当借助于专业的律师、咨询顾问的指导,选择适当的平台类型,确保企业通过员工持股的设计,增添新动力、新活力,从而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