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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被纳入金融体制监管后,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表现出别具特色的增长势头,与之而来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新颖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由于商业保理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成长期,诸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商业实操规则尚属空白。
而层出不穷的商业保理纠纷不仅给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金融、法律及互联网实务领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为此,应业内朋友要求,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正式开启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典型案例和风险应对策略的梳理工作,并以系列文章进行汇总分享,期能为保理企业及相关方在更好防范业务风险、成功解决争议提供帮助。
裁判要旨
约定的未来应收账款因系虚假记载而不具有合理期待性及确定性,其属于不可转让性的债权,进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亦与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不符,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1月12日,卡得保理公司与佳兴农业公司签订《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约定佳兴农业公司以转让所有应收账款及其收款权利,获得临时应急资金。之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商业保理协议书》,以确定承购账款总额及融资对价款等内容。
二、2014年12月8日,卡得保理公司受让了未来三个月(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的应收账款债权,预估价值为2293292元,向佳兴农业公司支付融资对价款505620元。
三、2015年1月14日,卡得保理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上述将来的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了初始登记。
四、经双方清算,佳兴农业公司未向卡得保理公司偿付91839.25元,卡得保理公司遂以此为由将佳兴农业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浦东新区法院认定,佳兴农业公司与卡得保理公司之间构成商业保理合同关系,遂支持卡得保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佳兴农业公司不服上诉。
六、上海一中院认为,佳兴农业公司自认应收账款记载的经营状况并非真实,卡得保理公司受让的未来应收账款属于虚假记载,遂以案涉将来债权因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而无法转让为由认定本案不构成商业保理合同关系。卡得保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七、上海高院再审确认上海一中院的裁判意见,遂裁定驳回卡得保理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