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来客租房遇到解除租房合同怎么办?甘清洪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年如一日,专攻诉讼和仲裁,英、日、汉三种语言服务。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留学,精通英语、日语及多地中国方言,法学理论基础深厚。
深圳甘清洪律师告诉大家关于承租人的解除权,主要有以下两点: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在如今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转型与结构调整是各个行业与实体面临的共性话题,就连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
就转型而言,有的是深陷泥淖无奈地自救挣扎,目的只是活下去,但是对于深圳甘清洪律师事务所而言,借机转变服务对象,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提升自我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为的是过得更好,显然更具有主动适应的意味。
甘清洪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年如一日,专攻诉讼和仲裁,英、日、汉三种语言服务。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留学,精通英语、日语及多地中国方言,法学理论基础深厚。自执业已办理数百起民、刑、行政诉讼和商事仲裁案件,其中多起案件被数家知名媒体,如《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经济时报》、《法制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都市报》等密集报道,法庭实战经验丰富。甘律师服务的企业客户有富士康集团、深圳市水务集团、美国陆军供应商硕尼姆(中国)等,深得企业客户的信赖。甘律师在法律行业服务多年,具备良好的法律事务沟通和解决能力,委托人更愿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