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搭建及运转
1、公司创立时如若在公司创立时,即已经考虑到了要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由二人以上先行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并确定将来可能需要拿出来进行员工激励
以吸引入外部投资等对应的股权份额,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相关人员代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再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其他创始人、联合创始人等作为股东注册成立目标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
后续确定了需要激励的员工后,通过入伙或代持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形式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具体的内容可通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或入伙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约定。
2、公司创立后如若在公司创立后,考虑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则首先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是通过股东转让股权的形式还是增资扩股的方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筹集股权,以对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在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可通过其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成为持股平台,并据此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或入伙退伙的方式进行运转。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潜在法律风险
代持目标公司股权及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法律风险在持股平台搭建及运转的过程中,往往涉及目标公司股权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代持的问题。
如若代持协议文本不够充分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往往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无法运转或者在运转的过程中产生权利内容及界线不清等问题,引起争议。
未依法依规进行股权转让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法律风险我国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均规定了公司股东及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享有的被通知及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增资扩股时公司治理机构决议等必要的程序。
如若操作不规范,极易可能弓|起转让是否有效、否可撤销的问题,进而严重影
响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运转。
标公司股权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定价是否公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权及财产份额转让时,必然涉及转让标的定价的问题,如若定价不客观公允,则可能达不到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以调动员工积极性等初衷。
故而,在转让标的定时,务必要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或规则对转让标的即目的公司进行估值,如收入法、收益法、净资产法等,并确认转让目的的价值,避免因转让价款不合理而阻碍持股平台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