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经营场所也就是办公地址,比如面积不能过小、不可以与其他机构混同办公、要保障经营场所的独立隔离等。这里先不论最近争议比较大的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是否要一致的问题,只看这第一条要求:办公场所需要具备独立性。
这样来看诸如共享办公空间,诸如WeWork就不能符合要求;那么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场地是否可以呢?
据私募小伙伴反馈情况来看,答案是,可以,但需要详尽说明两关联公司之间业务的独立性以及物理隔离措施,提供多场景多角度办公场地照片。
另外有一类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办公场所为居民楼或独立别墅,即办公场所在非办公楼宇而是居住用住宅,这类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在接受度上有点牵强,但在除办公外,没有同时兼营租赁、从事其他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即用途上维持了独立性的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可的,实际现存管理人中也有此类情况,但对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单位,建议还是优先考虑租赁办公楼宇的独立办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