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女子网购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被“人肉”搜索,你怎么看?
前言:五一小长假过后,热搜上有则排 名的新闻,被大家吵得沸沸扬扬。一黄姓女子在淘宝网购18件衣服后,在旅游拍照之后要求退货,引起广泛的关注。同时,该女子被“人肉”搜索,不少人纷纷谴责这个女子人品有问题,甚至有自媒体指责称女子自私。
看到这则热搜新闻,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我们,该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呢?
我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焦点是:第1,该黄姓女子的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第2,对该黄姓女子进行“人肉”搜索和评论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一、关于黄姓女子的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黄某所购18件衣服系淘宝所购,且在收到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的退货,所购的商品是衣服,并完好无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关规则。因此,黄某退货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
但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诚实信用原则。黄某在收到衣服后,即可判断得出对衣服是否喜欢、是否合身等情况的判断,但黄某是将所网购来的18件衣服用于旅游拍照完后,以“不喜欢”进行退货,因此,黄某行为有失诚信。
二、关于对该黄姓女子进行“人肉”搜索和评论的行为是否侵权问题?
根据2014年8月份最gao院公布的《最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人肉”黄某隐私进而进行曝光、谩骂,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肉搜索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罗湖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请联系知恒消费者权益法务部。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0755-82895488
19924484131
qq: 486134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