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消息,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召开个人所得税改革新闻通报会,深圳将积极按照个税法修订决定的内容,将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地新税法,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一阶段过渡期,主要落实提高基本减除费用和优化税率表等;第二阶段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内容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习近平主席签署2018年第9号主席令公布税法修订决定。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税法修订决定,以及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基本减除费用将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新闻通气会上,深圳市税务局也希望通过媒体宣传,提醒市民清晰掌握过渡期政策的实施时点,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业主第四季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即可适用调整后的基本减除费用,并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