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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能提供7月31日前购买住房证明的,可继续交易

2022/10/22 20:30:13发布59次查看
为贯彻落实“7·31”新政,8月14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通知》对7月31日前后“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其他”做出具体说明。
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通知》规定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下同)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下同)前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或者土地储备方案通过审批等4种情况除外。
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2018年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如有客观情况未办理网签,但在7月31日前,有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有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视同已办理网签。
2018年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2018年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7月31日,深圳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内容包括:
一是企业限购。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企事业法人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是商务公寓限售。各类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个人、企事业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5年内限售。
三是个人限售。居民家庭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3年内限售。
四是抑制离婚炒房。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七成;但离婚前无房无贷仍按三成执行,仅有一套房按五成执行,购房前2年内有两次及以上离婚记录按七成执行。
住建部专家、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解读时表示,近期,一些热点项目以公司名义购房的数量占到了房源总套数的20%以上,部分手握大量资金的买家通过注册公司摇号购房,对刚需形成挤压。为此,深圳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做法限制企业购房;一是有利于堵住漏洞,避免个人绕开限购政策进行炒房,二是有助于“摇号购房”的公平性,防止企业“与民争利”。
近五年,深圳市成交再转手的商务公寓占总成交规模的70%左右;近一年半,企业购买一手商务公寓占总成交规模的16.9%,个人和企业炒作商务公寓比较明显。2017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均加大力度,抑制商务公寓投机炒作。该政策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抑制投机,堵住社会资金炒作商务公寓;二是确保产业用地供给,发挥商务公寓基本配套作用;三是增加租赁供应,促进企业和个人持有商务公寓出租经营。政策的实施,可能影响开发商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但对规范市场、抑制炒作、保证未来产业发展空间,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7年,深圳产权两次转移时间不满3年的住房占二手房总成交量的46%,二手房炒作较为明显。近两年,北京、成都、西安等50多个城市出台了住房限售政策,抑制市场炒作、稳定房价预期。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抑制短期炒作和非理性购房,防止未来过度抛售可能导致的经济风险;政策仅对新房限售、未追溯已购住房,有利于住房合理流动且富有人性化。
今年以来,深圳离婚人数增长较快,存在通过离婚规避“深八条”限购、限贷政策投机炒房问题。目前,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已出台类似政策,限制借助离婚炒房。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差别化信贷政策、补上政策漏洞,也有利于框正社会伦理和公德;政策措施较为精细,有利于避免 “一刀切”对刚需的伤害,措施具体精准也体现人性化。
以下为通知全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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