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来说说深圳公司注销那点事!
为什么要做注销?不做注销行不行?其实没有行不行的事,只要你不注销,谁也拦不住你啊!但是一旦上了黑名单,那后果将是非常严重滴!不是我吓唬您,请看下列条款: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十九)想注销了,得面临工商局、税局罚款问题,滞纳金问题。
什么情况会上工商局黑名单?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什么情况会上税收“黑名单”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将“黑名单”标准明确如下:
违法类别
案件公布标准
1. 欠缴应纳税款,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
2.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无数额限制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现在没有收到上述惩罚,是因为第一也许程度还未到,第二一些地方没有完全执行,但是不管怎们样,您的公司若不用了,劝君赶紧去注销。注销流程从工商局先备案 → 登报 → 国税局申请注销 → 地税局申请注销 → 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 → 银行注销。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4-7个月左右,当然一年的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