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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新政出台!允许商改住+“农民房”规模化租赁

2023/5/31 16:11:32发布34次查看
刚刚,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允许商改住,城中村开展规模化租赁。
划重点
一、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共同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
四、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原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二)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委、市地税局、市房屋租赁办,责任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市规划国土委〕
(五)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自行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自有住房、商务公寓的规模化租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体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委、市住房建设局)
(六)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房屋租赁办)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七)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落实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鼓励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将自建、购买或承租的各类居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前海管理局)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建设局、前海管理局)
(九)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共同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人才安居集团)
四、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十)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
(十一)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住房建设、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展质量和消防审批工作,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深圳供电局)
(十二)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
(十三)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各区政府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市住房建设、公安消防监管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深公消〔2014〕15号)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房屋租赁办)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十四)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建筑,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市住房建设局、市房屋租赁办)
(十五)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十六)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区政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税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国土委、深圳国税局、市地税局、前海管理局)
(十七)提供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十八)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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