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一副区长贪污受贿近800万获刑13年,酷派等企业涉案)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南山区原副区长纪震受贿贪污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人纪震利用职务便利,为酷派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计人民币670万元、美元1万元;且利用担任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纪震不服,提出上诉。
裁定书显示,纪震,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政协广东省深圳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帮酷派申请研发补助,受贿1万美元
纪震供述,2006-2007年在深圳大学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当副院长时,作为深圳市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到酷派公司参加评审工作,认识了酷派公司副董事长蒋某。2011年调任南山区副区长后,酷派公司把旗下软件公司从福田区移到了南山区,过程中向南山区申请落户的资金扶持和奖励,当时是分管这项工作的区领导。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酷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在其全资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企业落户资金扶持和奖励过程中得到纪震的支持,该公司副董事长蒋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1万美元。
“为了感谢纪震对我公司业务的支持和帮助,我让公司公关部总监张波涛约纪震见面并让公司财务于某艳去中国银行提取了现金1万美元,我带着张波涛到纪震办公室去拜访他,先汇报了我公司的最新工作,然后对他的贡献表示感谢,临走前我把装有1万美元(面额每张100元,共100张)的白色信封给了纪震,他收下了”,蒋某供述。
此后,宇龙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落户奖励300万元、建立实验室及研发资助400万元、人才安居房15套及150套住房补助。
签订虚假技术合同,索贿百万用于购房
“我于2010年认识纪震,当时我们同属市科技专家协会的专家,在一次专家活动中互相认识,那时纪震还在深圳大学任副院长,认识后在孔某生组织的饭局或活动中有过几次接触。孔某生是生物医药类专家、企业家,是纪震和我的共同好友”,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供述。
陈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孔某生鼓励我公司申报南山区科技经费,说他可以协助我公司申请,我们只要按程序递交资料就可以,公关等事项由他负责,申请成功后付给他经费的25%作为咨询费。法院查明,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在欧克蓝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过程中通过孔某生找到纪震,请纪震在审批科技项目经费时给予帮助,纪震表示同意。此后,欧克蓝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200万元。
“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经费分配方案公示前,纪震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为我们的项目出了不少力,给我们公司的科技经费最开始定的是100万元,但经过他的争取已经增加到200万元。孔某生跟我说获得200万元资助,纪震会让他学生来找我,要我付给他们一笔钱。纪震的学生曾某明来到办公室要求跟我们公司签一个100万元的合作协议。我非常诧异,因为我知道是纪震派他来要钱的,但没想到他会这么狮子大开口。我马上打电话给孔某生,孔某生说他也觉得纪震要的金额太大了。我当时很气愤,对孔某生说虽然拿到200万元的科技经费,纪震拿走100万元,你再拿剩下100万元的25%,我们公司只剩下75万元,还要承担200万元的项目。孔某生就说他的25%要不要都无所谓了,他会先想办法找纪震谈谈”,陈某供述。
“我耐心跟曾某明摆公司困难,说我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叫他还是先回去和领导说一下是不是能钱少些、期限宽些,和他半开玩笑的说了句“就是抢钱也要给个缓和期限吧”。后来孔某生告诉我,可能是纪震听到曾某明复述的我那句“抢钱”的玩笑话,惹怒了纪震。孔某生建议我先拿10万元现金给纪震先缓和一下紧张关系,我担心纪震不收,孔某生说你放心好了,纪震一定会收的”,陈某供述。
“过了几天,曾某明来找我,说‘领导’交代不能少于60万元。后来曾某明和我商谈了合同的事项,但我觉得合同就是个幌子,没仔细听,具体内容也不记得了。最后,我公司和曾某明的华德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开发5.8g无线传送的合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的合作合同,华德公司也给我公司提供了发票”,陈某供述。
法院查明,纪震在欧克蓝公司获得科技项目经费后要求该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华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00万元。陈某为降低所谓技术服务费,经孔某生建议,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此后,经孔某生从中协调,纪震同意将所谓技术服务费降为人民币60万元并指派其学生曾某明(另案处理)代表华德公司与欧克蓝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12月19日和25日,欧克蓝公司分两次将人民币60万元转款至华德公司。纪震向欧克蓝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被其用于个人购房。
“实际上,我公司转款后华德公司没有和我们进行任何的技术对接和技术交流,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我后来要求加进去一条,要华德公司给我们提供不少于2个的发明专利,实际上曾某明只是发邮件给我,告知有2个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增加了我们公司的名字,实际上什么都没有给我们”,陈某供述。
后来,纪震又以同样的手段受贿100万元。法院查明,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并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人民币200万元。此后,纪震向该公司董事长蔡某波要求该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委托测试合同并支付测试费人民币100万元,蔡某波表示同意。2013年11月27日,纪震指派曾某明代表华德公司与江波龙公司签订合同。2014年1月6日,江波龙公司转款人民币100万元至华德公司。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虚假合同,所谓测试费系纪震向江波龙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该笔款项被纪震用于个人购房。
非法套取科研项目经费68.5万元
同样的办法还被用于贪污科研项目经费,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纪震为套取其负责的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先后以深圳大学的名义与孔某生经营的深圳市万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6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与张某经营的深圳市鸿讯网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后将相应的科研项目协作经费转账至上述合同对应的公司账户,再由孔某生、代某提出现金后用于个人用途。经审计,纪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套取占有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
“帮忙”落实总部用地,借款400万元未还
法院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南山区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用地过程中,纪震利用主管用地评分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量身定制加分项目、协助解决税务问题、提供评分排名信息,使该公司排名上升至第八位,在互联网游戏企业中排名第一。
“公司要地首先要区里先推荐,然后再上报到市里的相关部门。听到这个消息后,我马上电话联系了纪震,跟纪震表达我们公司想要留仙洞的地块建总部大楼。纪震听后跟我说这个事情还没有启动,还在收集技术需求,但2015年底这块地肯定会批出去。我大概在2014年初就跟纪震说过想找地方建总部大楼,而且基本上只要他来我们公司或我去他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我就会提及此事,希望他能够给予帮忙。2016年3月,纪震还主动联系我说我们公司现在的纳税额度和营业额不达标,代某还跟我说纪震让我们把博雅的优势告知纪震,以便他为我们公司量身定制相关加分项,例如南山区企业申请用地纳税金额的评分标准是纪震制定的。我就叫代某及时跟纪震联系,并且把我公司的税务报表拿给纪震看。纪震给我提了几条建议,记得其中一个是叫我尽快补交税款”,张某供述。
法院查明,2015年7月,张某向纪震提出其欲购买深圳市天行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中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2%股权送给纪震,纪震表示同意。同年9月1日,纪震以其外甥女华某之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由张某替纪震代持上述2%股权。此后,张某出资人民币700万元购买了天行家公司14%的股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015年10月,纪震以投资购房的名义通过东方博雅公司财务总监代某向张某提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安排东方雅博公司采购主管吴昌昱从公司套取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纪震要求转入华某之名下银行账户。
张某供述,“2015年9月,代某用微信联系我说万科云城这个房子不错,问我要不要购买一套,还说纪震也在这个楼盘订了一套。我感觉不错,先后订购了两套。不久,代某说纪震想向我借钱用于支付万科云城房子的首期款,而且纪震强调是向我个人借款。我问要借多少,代某说纪震想借300万元”。
“2015年国庆前后,我陪纪震一起去看万科云城公寓,纪震看后觉得这个楼盘和地块不错,以后会有升值空间,是个炒楼的好机会。后来没几天,我收到了纪震的微信消息,问我怎么有钱去买房,我答复说我有员工贷款,他就问我能否帮他贷一点,我当时以为他在开玩笑,没当真。两天后,纪震又打电话给我,让我找张某借300万元,说要用来购买万科云城公寓的房产,但他不想找银行贷款”,代某供述。
法院查明,经代某安排,纪震让华某之就上述人民币400万元与东方博雅公司签订借据,约定利息为银行当期利息,一年内还款。借款期间,张某告知代某不需要纪震还款。
张某供述,“大概2015年11月初,我跟代某谈起公司申请南山留仙洞用地工作时,代某说纪震近来在我们公司申请用地的问题上很积极、很用心,担心纪震是不是不想归还这400万元了。我说如果纪震能够帮忙公司跑成申请用地的事情,他不还这400万元也值了。我的意思是纪震能帮我把地的事搞成,他不还我钱我也认了”。
后法院查明,2015年11月,代某在纪震还款人民币80万元时告知张某不需要其还款,纪震遂在十余天后将该80万元要回用于炒股。2016年3月,纪震获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于是让代某通知张某保管好借据,因张某找不到借据,双方补签了一份新的借据。
“如果纪震只是我的普通同学,我肯定不会借钱给他。因为纪震是我企业的分管区领导,而且他也知道我公司在用地问题上有求于他,他应该是出于这方面的想法,所以才跟我开口借钱。我认为纪震到后面是有索要这400万元并占有不还的想法,但因为我有求于他,不敢得罪他,所以我就默许不需要他归还这400万元了”,张某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