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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特区,胜诉劳动者支出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3/9/3 9:28:29发布45次查看
【案情简介】
黄某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的司机,2013年8月,黄某驾驶车辆在上海市青浦区发生交通事故,经社保部门认定属工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起诉要求德邦物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15779.79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
德邦物流答辩表示黄某要求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德邦物流应无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德邦物流应向黄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34741.26元,另外德邦物流还应当向黄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因此,德邦物流应支付黄某律师费5000元。计算公式为234741.26÷415779.79×10000元≈5645.81元>5000元。
【实务要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系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效力位阶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在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深圳特区内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纠纷,对深圳特区以外的地区和非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纠纷并无约束力。
第二,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第三,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费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即使案件有多个审理阶段,用人单位也仅需承担一次性律师费。
第四,在计算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律师费金额时,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胜诉比例进行计算,该胜诉比例为劳动者主张的金额(不含律师费金额)比劳动者获得支持的金额(不含律师费金额)所得出的分数值。后再用该比例乘以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律师费金额,最终得出的金额如果低于5000元,则以实际得出的金额为准;如最终得出的金额高于5000元,则以5000元为准。
【案例索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23号“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黄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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