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职工离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女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离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干部离休年龄一般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担任正省、部级职务的干部为65岁;高级专家的离休年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术上造诣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专家,经国务院批准,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另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支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离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