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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签了认购协议,但没能签成正式合同,能要求退还定金吗?具体情况是我在2018年5月11日在浐灞二路保利心语花园销售中心看上了一个商铺,置业顾问说是能作餐饮,于是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7天内交首付款、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里说销售人员已给我出示购房合同,实际根本未出示;当天交了6万定金。后来第6天时我带着首付款去签合同时,才得知商铺可从事的业态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我买商铺目的是为了做餐饮,我坚持要看合同并要写在合同中,但销售人员说,交首付款后才能给看合同,当天没签成,后来到2018年6月1日开发商突破发给我解除协议通知书,通知解除协议、不退6万定金;后来找了很多次,但推来推去就是不退,请问我能主张退定金吗?
答:您可主张退还,如协商无果,建议您果断起诉来解决。大致给您作一分析: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系预约合同,其目的为双方按约定订立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该协议中约定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您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等文件,但如果客观上开发商并未向您提供;甚至在您要求提供相应合同文本时,开发商仍予以拒绝并表示需交纳首付款后方可提供,可充分说明开发商并未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尽到充分的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义务,其后因双方对于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签订合同,显然不能归咎于您的责任,应属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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