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深圳垃圾分类从自愿自觉迈向法治规范,由“倡议时代”步入“强制时代”。对于个人,如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拒不改正,最高处200元罚款;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同步启动。9月1日早上8时30分许,在罗湖区银龙花园,由于小区的垃圾桶没有集中摆放、大件垃圾未及时清运,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清水河街道执法队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开出了第一张垃圾分类整改通知书。
深圳是我国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之一。2000年,深圳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并于201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职机构,形成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体系。截至目前,全市3500多个物业小区已建成“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分类模式,1690个城中村、16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250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共有1070台分类运输车辆实行专车专运,建成100余处分类处理设施,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2万吨/日。
作为一个实际管理人口超过2000万的超大型城市,深圳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95万吨/日,其中70%左右来自居民家庭,“垃圾围城”成为威胁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条例》加重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为提升垃圾分类的社会知晓率和居民参与率,深圳还大力推行定时定点督导制度,每天1.1万名督导员开展现场督导。
为进一步促进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订了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计划分3个阶段推进。其中,9月为警示期,对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教育和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10月至11月是集中执法阶段,将正式处罚,形成执法震慑;12月以后,是常态化执法阶段,将垃圾分类执法巡查纳入市容巡查员巡查范围,根据辖区实际不定期开展针对性执法,进一步强化各主体的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