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广东自贸试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区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制定若干规定:
一、享受优惠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企业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
第二条:企业基金注册资本无限制,GP出资无限制,机构LP出资100万,自然人LP出资100万;
第三条: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无限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当年纳税额超过2000万评定为金融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所得税享受3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17.5%。
第五条:当年纳税额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可申请评定为成长型总部。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企业所得税留存比例为20%,增值税留存比例为25%)的50%予以奖励。
第六条:不能评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六(60%)政策:公司制私募投资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2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20%;后三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12%,实际征收税率为22%。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纳税超过10万元(含)以税款的40%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以税款的32%给予奖励;超过0.5万元(含)以税款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20%的个人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九条: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落户奖励政策: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资产或者投资规模达10亿元奖励500万元,达到5亿元奖励200万元。(需符合条件:管理人注册在横琴,基金托管在横琴,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如果不符合,只能享受过渡性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本部1000万,一级子公司500万,二级子公司100万;中国500强本部600万,一级子公司200万,二级子公司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