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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我国对外投资在大举迈进后,经历了调整期,2017年8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投资。现在我国对外投资基本稳定,强调质量,反对盲目扩张。”白明认为,“未来重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高科技、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投资,在企业自主决策中,相关部门要了解对外投资情况,并为企业对外投资保驾护航。”业内人士表示,对外投资备案细则的出台将便于监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与此同时,在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已经稳居世界前列的背景下,要加快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对外投资备案报告细则事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外投资备案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2、外投资备案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
3、一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
4、外投资备案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
5、外投资备案需报告境外并购情况;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什么时候会用到? 当境内企业需要对境外企业进行新设,并购等行为,需要对外投资的时候,出具此证书。
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告知方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并发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境外投资: 1.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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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外投资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投资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卞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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