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跨部门协作培训公司,经验丰富收费低。 在原始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世界中,人们必须依据契约来建立他们之间的联系,正是这种契约关系决定了他们只能开展协作而不是进行合作,决定了他们在协作与合作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模式中选择了前者。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作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单一性的。“签约的要旨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参加者的义务已经经过协商、详细说明、得到同意。期望参加者做什么,参加者可能被号召去做什么,他们不做什么可能受到谴责――这些都预先得到了清楚的说明和限定。” 而合作则无需这种具体的事先说明和双方同意,或者说合作所需要的说明和双方同意已经包含在合作行为发生之前的关系之中了,合作者在不需要事先协商的情况下而展开合作,如果需要协商的话也是在合作过程中出于优化合作关系和确立更佳的合作路径的协商。
2、协作的过程是一个“交换”过程。“它要求参加者双方——既不少也不多——履行他们各自的 ‘签约义务’。双方注意力被集于手边的任务——交付一定的商品,完成一定的工作,把一定的服务换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彼此的。他们相互的兴趣既不需要、也不被鼓励超过完成签约认可的任务。”或者说,在协作的过程中,各自以自己所拥有和所能提供的因素去与他人的那些可以补足自己不足的那些因素进行交换,不管这种交换在实际上是否等值,却是可计算的,是在计价中被确定的,以至于在收获协作的成果时根据计价来分配,从而完成了交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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