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精神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或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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