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规典当行办理,现有深圳典当公司转让
典当对发展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即在与企业的关系上,是支持生产、活跃流通的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最为明显。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作用更加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中个企业3980万家,其中8人以上的企业100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占国内就业人数的75%。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至今我国金融体系中还没有一类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致使融资难一直是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两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小企业的贡献大、获支持小的局面始终未能改变。如1996年,集体及个体工商业贷款仅占国有银行贷款的5%~6%,其中个体工商业贷款则仅占0.46%,比例之低,表明广大中小企业在利用主渠道融资方面,饱受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待遇。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步入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轨道,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企业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经营处于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它们往往惟以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另外,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它们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以及商誉、市场等问题所致,造成从银行获贷也比较困难。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80-5890-1238 刘经理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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