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怎么办?起诉流程?深圳律师法律咨询
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双方开始的时候合作较为愉快。但被告从2009年1月份开始拖欠货款,至今共拖欠货款184796.93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货款184796.93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计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从事板材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向原告订货,原告按照要求送货至被告。2010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主张付款,并向被告出示《关于确认应收货款的函》,该函记载原、被告货款结算方式是月结60天。被告共计拖欠原告2009年1-10月的货款194796.93元。被告在该函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关于确认应收货款的函》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10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84796.93元。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确认应收货款的函》及原在庭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84796.93元,应予支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关于确认应收货款的函》中确认双方的货款支付方式是月结60天,而所欠货款是2009年1-10月间发生的,故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dai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4796.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述货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dai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知名货款纠纷律师张彬说法:
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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