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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律师: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

2020/3/6 18:00:36发布138次查看
 根据最1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的规定:“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1款利息。” 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安老太的诉讼请求,判令陆某返还安老太房屋,安老太返还陆某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自2012年4月以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1款利息。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在历史综合条件下,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买受人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不应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认定无效,势必会影响交易的诚信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购房时虽然不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事后经该村民委1员会或其他程序认可,且其家庭成员中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诉宅院内的建筑及附属物已进行过改扩建、翻建等变更,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考虑,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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