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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办理需要费用是多少

2020/10/9 11:53:33发布116次查看ip:113.87.181.138发布人:amy261230

第三种:核定征收形成的税收洼地

核定征收本是针对账证不健全,无法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所采取的临时性过渡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对核定范围、应得所得税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即使据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不匹配,也无需承担偷逃税的税务风险。核定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控股公司仍须注意的风险

01

合伙企业的税收陷阱

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的陷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退出税率的不确定性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下面控股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分配给LP(有限合伙人),LP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涉及合伙企业税政的文件有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国税发〔2004〕81号、财税〔2008〕第65号、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1〕62号、财税〔2012〕67号。但上述文件中大部分是程序法的规定,关于实体法的寥寥无几。由于税收立法的模糊性,直接导致在各地税务局的征管实践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执行口径:

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如:广州、新疆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如:上海、深圳等;

还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为有限合伙人,则税率为20%。如为普通合伙人,税率则为5%~35%。比如重庆等地。

② 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即实际控制人→持股有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持股有限公司取得控股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 无法享受个人直接持股的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另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02合伙企业的注册地陷阱

在实务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也有很多企业出于税负的考虑,选择在西藏山南、新疆霍尔果斯等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因为这类地区常给予企业两种税收福利: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这类给予特殊税收待遇的地区被行业内称为“税收洼地”。不过,“税收洼地”也可能给客户带来不便。

税收洼地的两种税收福利

①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增值越高的业务,核定征收的方式越能降低税负。

② 财政返还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所有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纷纷采取对入驻企业承诺对企业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江西省鹰潭市政府于2010年7月出台《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规定,如果个人限售股股东愿意来本地营业部减持,政府可将限售股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愿意将奖励全部留在鹰潭投资置业的话,还可按个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再奖励,这无疑是个大大的“红包”。

 

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但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财政返还,这种地方税收福利都存在一定的执行风险。因为有些地方规定与国家的税法相冲突,往往实施了一段时间被紧急叫停,给企业留下了难以为继的尴尬。

合伙企业择址的提示

为避免上述麻烦和尴尬,为合伙企业选择注册地之前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地方给予的税收福利是否与现有法规相冲突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承诺的违法优惠,即使形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随时面临被税务局追征的风险

民族自治地区的减免税

各地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各种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其本质属于各地方争夺税源,并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国务院就曾在2014年发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该类行为给予清理和逐步规范。因此,从长远来看,在税收洼地注册时承诺的税收福利随时都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我们在此提示,如果是作为长期持股平台,由于洼地政策的不稳定性,尚需综合考量工商变更的便利性税收福利的可操作性等诸多因素,做出慎重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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