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先分后税”的含义了:合伙企业虽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税。“先分后税”的“分”,并非指实际分配,而是合伙企业确认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在有的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是不专业且有误导性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先分后税”原则也提醒投资人及管理人需要注意税会差异的处理:
对投资人(合伙人)而言,按照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后,需要相应垫高合伙人持有合伙基金份额的计税基础,将来实际分配时再调低合伙人持有合伙基金份额这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以避免重复征税;
对管理人而言,建议针对不同合伙人建立台账,动态反映投资者会计账面的投资成本以及税法口径的资产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