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基金会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三、申报条件
(一)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其审查同意。
(二)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其审查同意。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经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住所变更。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其审查同意。
(五)活动资金变更。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其审查同意。
(六)宗旨、业务范围变更。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其审查同意。
(七)章程核准变更。除了(一)至(六)变更事项之外的核准。
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申报材料
(一)办理名称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份):
1.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新名称说明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表格内容据实填写、盖章。
3.理事会纪要。纪要中载明同意变更名称及变更情况,并记录投票结果,到会理事、列席监事签字,加盖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按照表格内容据实填写、盖章。
5.新《章程》。依照业务范围变化对原章程进行修改(需提供《章程》修改说明),加盖公章。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
7.交回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