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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七条【人才奖励】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别给予720万元、324万元和216万元的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
(一)杰出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一流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机构院士;世界顶尖奖项或发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A类人才等具有相当成就的知名专家。
(二)领军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创新创业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B类人才;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丰富研究经验的教授级专家。
(三)青年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成长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C类人才;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教授级专家,或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全球顶尖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研究经验的优秀博士人才。
经认定的杰出人才可举荐1名青年人才。其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领军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人才载体】对在前海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开办经费的基础上给予100%配套资助。对在前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市设站资助、生活补助和科研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50%、50%配套资助。
第九条【人才团队】经认定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按照省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照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住房补贴】优先保障前海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对租住前海人才住房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自人才认定当月起6年内,分别给予100%、80%、50%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十一条【执业奖励】对在前海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工程建设、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并取得相关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就业奖励】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按博士6000元/月、硕士4000元/月、学士3000元/月、副学士及以下文凭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用人资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聘用港澳青年的前海机构分摊用人成本,按每名港澳青年在前海应税工资薪金收入30%,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用人资助,每家机构最高24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实习补贴】对参与前海管理局组织的“港澳青年招聘计划”的港澳青年,按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创业奖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办科技及创意机构,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创业奖励。对创办多家机构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贴息支持】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人士给予银行融资贴息支持(非涉房类),按每人支付银行融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人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00元。
第十七条【博士后资助】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港澳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开展研究的港澳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7万元科研资助,派驻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对上述博士后的港澳高校导师(限1名),给予每年8万元的导师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归巢人才奖励
日常经费补助日常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基本条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上述人才要求在前海纳税不低于100万元的机构或不低于30万元的港资机构全职工作,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第十九条【贡献奖励】经所在机构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的, 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25%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35%给予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超过20%部分给予奖励。
个人最高限额3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2000万元,其中前海总部企业和港资机构的个人最高限额5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3000万元。如年度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机构和个人上限,依次按预算总额、机构限额、个人限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分别按每年6000元、3000元保费标准,由前海管理局统一为有需要的人才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区域包括港澳及内地医疗机构(私立昂贵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子女教育】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前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每年缴交学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教育扶持。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便利】发布《前海外籍人才紧缺职业清单》,提供外国人(R字)签证、停留证件、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等出入境管理服务。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并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