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为所得税透明体,按照投资者的身份分别由投资者缴纳不同的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产生的收入,合伙企业则需要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交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文,如果该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参照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依法享受可适用的协定待遇。
然而,难点是非居民企业合伙人何种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积极经营所得还是消极所得,应当如何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条款,这些问题涉及合伙企业税法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安排的协调,有待财税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与明确。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常来说,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外,在不考虑8号文中“创投企业”的情形下,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
三、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规定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