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草案对深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唯有通力合作,我们才能将太平福寿连连的价值发挥出来,供应市场的发展需要。
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草案首先将《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只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规定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拟提3%
根据现行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修改草案进一步将缴费基数明确为上月工资,修改后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此外,修改草案还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现行政策规定是10%。
外地人缴满15年可按月领钱
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退休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深圳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修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诉求、举报,逾期诉求、举报的则不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