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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合伙企业返税指南及操作条件

2021/9/10 15:10:10发布131次查看ip:113.118.186.43发布人:amy261230

笔者收到几个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的咨询,咨询人都提到要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经过沟通,笔者发现他们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区,特出专刊详细解答。本文仅从税务角度对合伙企业的涉税方面进行分析。

1.合伙企业名不副实的税收透明体

 

合伙企业中的LP实际都是上市主体中的董监高,高管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锁定期12个月)。

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限售股股东解禁日前,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其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上述差异化个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宁波除外)税务机关在执行口径中,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其他省份几乎全为否定。

合伙企业的穿透实际只是征管主体的穿透,主体适用的政策多不允许穿透主体适用。

2.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3.个人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股权(票)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总稽便函[2018] 88号明确指出: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4.个人合伙人取得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具体是指(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不满足分红免税条件,企业投资者收到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6.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

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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