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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集成电路扶持计划细则:单个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

2019/7/5 16:56:27发布97次查看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0年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明确了各类扶持项目和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工信规〔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0日
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
本扶持计划预算资金主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方向等措施,在现有专项资金预算盘子内调剂解决,原则上不新增预算资金。
集成电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产业。扶持类别包括支持健全完善产业链、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扶持方式为直接资助,即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规程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等单位,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按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第三方机构:受托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获得批复后,按照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批复文件内容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布局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扶持类别具体扶持项目和资助标准。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深圳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3.资助标准:集成电路企业营业收入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企业核心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由企业拨付到核心团队个人。
4.评审方式:企业历年营业收入由企业自主提供。对企业申报资金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承担集成电路领域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3)国家资助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申报项目当年的前3个年度内。
3.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凭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批复下达相关文件和国家资金拨付材料申请。
(三)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项目。
1.资助方向: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资助标准:按照企业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购买集成电路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企业资金申报上一年度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四)鼓励芯片应用推广项目。
1.资助方向:对深圳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企业。
3.资助标准:对于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该芯片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款芯片只资助一次。
4.评审方式:对企业申报的芯片,对该芯片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五)鼓励设备和材料应用推广项目。
1.资助方向:对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或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3.资助标准: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的,按照单款设备或材料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款设备或材料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型设备或材料只资助一次。
4.评审方式:对企业申报的核心专用设备或专用材料,对该核心专用设备或专用材料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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