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间接融资方式,以其自身独有的优势,正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站”。
说起典当,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在其中进进出出的无非两种人,一是穷人;二是纨绔子弟。进入典当行“典”或“当”,不是“家败”便是“败家”。穷人或纨绔子弟一般都不会将当物赎回,典当行越是压低对当物的估价就越赚钱,因此就将貂皮大衣说成是破皮烂袄。这的确是旧时的典当行,但是在如今,尽管依然名为“典当”,但今天的中国典当行,既不是“典”、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而典当行业也因为自身业务的内涵的改变和经济大环境的繁荣,几千年的老行业迸发出了蓬勃的青春活力。如今的典当行已变身成为主流金融业的有效补充,成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的便利而有效的途径。
典当业历史沿革
典当业在我国已存在两千多年,一般被认为是现代金融机构的鼻祖。今日的典当行,虽然仍旧沿袭旧时称呼,但已绝非昔日“无钱衣衫送当铺”的景况,而是有了新的内涵。“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出典人收取典金而不用交纳费用,仅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承典人无偿享有该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当”则是指物品被抵押绝当后,典当行就完全享有此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卖而优先受偿。过去的“当”允许旧货收购,如今的“当”不允许直接接受客户的绝当物品。
现代意义的典当,据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表述,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对过期不赎则成为绝当(又称“死当”)的物品,《办法》规定得更加细致: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总体看,现在典当行的功能是是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客户都是在短期内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中小企业,且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典当的目的就是融资,发生死当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现在典当行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当期内的综合服务费和利息,而不像旧时那样主要是绝当物品的价差,因此在一定的风险系数内,典当行是乐于多放款给客户的,并不存在旧时那种故意压价的情况。